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意雯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1年度執聲字第3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意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意雯因詐欺等4罪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 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 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數罪併罰,應依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為基礎,定其應執行刑,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, 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,雖曾經定其執行刑,但如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,仍應 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,定其應執行刑。至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事項,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,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 限及內部界限。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,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 為適當裁判,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。後者法院為自由裁 量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,此為自由 裁量之內部界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 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,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,法院所 為刑之酌定,固屬自由裁量事項,然對於法律之內、外部界 限,仍均應受其拘束(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、92年 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。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,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,從而,檢 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
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、2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;編號3、4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11 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,有 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各1份在 卷可憑,參照前揭說明,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,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,本院自可 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。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,即不得重於附表編 號1至4所示4罪之宣告刑總和(即有期徒刑4年3月),亦應 受內部界限拘束,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之總合( 即有期徒刑2年8月),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 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犯罪類型、侵害法益、行為態 樣、手段、動機均相似,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高,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、實現整體刑法目的、刑罰經濟 功能、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,爰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
附表:
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4日 109年9月16日 109年9月14日 109年9月16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27日 110年10月7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11月10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3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3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2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285號 編號1、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。 編號3、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