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1年度,504號
CTDM,111,聲,504,2022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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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聲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姿瑢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
期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姿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姿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年8月及1年2月確定,並於民 國109年5月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觀察、勒戒處 分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543870號准假釋在案,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09年度審訴字第564號),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
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耿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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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