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428號
聲 請 人
即被告配偶 陳冠蓁
被 告 謝開麒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
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,並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、再為轉拷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冠蓁(下稱聲請人)為本院109年 度軍訴字第2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告謝開麒之配偶, 欲為被告謝開麒聲請再審,請准予繳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 示被告謝開麒在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案件中歷次開庭之 錄音光碟及被告謝開麒因該案接受廉政署人員詢問、檢察官 訊問之錄音影光碟等語。
二、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開 庭錄音光碟部分:
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, 得由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
㈡經查,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判決上訴後,迭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(下稱高雄高分院)、最高法院審理,被告謝 開麒遭處之罪刑於民國111年1月5日確定,此有被告謝開麒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是聲請人聲請交 付本院開庭錄音光碟,係於上揭法定期間內為之;又聲請人 為被告謝開麒之配偶,有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,其主張為被告謝開麒之利益,欲就上開刑事案 件聲請再審,因而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本院109 年度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歷次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,業已 大致釋明有維護其配偶即被告謝開麒欲就本案聲請再審之法
律上利益,為保障聲請人作為再審聲請權人之利益,應認其 係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指之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,另本院經核確有必要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,亦 無法定不應許可之情形,依上開說明,應予准許,爰裁定於 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,另依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 定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,上開 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,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 錄音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、再為轉拷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,特此敘明。
三、聲請交付被告謝開麒於廉政署人員詢問、偵查中檢察官訊問 時之錄音影光碟部分:
㈠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、錄影,係指法院內 開庭所為之錄音、錄影;警詢、偵查、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 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、錄影,均不屬之,法院辦理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偵查庭 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部分,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「檢 閱卷宗及證物」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作業要點第2條第2項所定「複製電磁紀錄」之範疇,而非屬 「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、錄影」,揆諸前開說明,此部分 並無從適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聲請法院交付 。又按聲請再審,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,判決之一部曾經 上訴,一部未經上訴,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,而經第二 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,其對 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,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。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,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,除以第三審 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,應由第 二審法院管轄之,刑事訴訟法第426條定有明文。而以聲請 再審為理由,聲請閱覽卷宗之目的既在聲請再審,救濟之對 象為確定判決,則該等閱覽卷宗聲請之管轄法院,自應為聲 請再審時之管轄法院。
㈡查聲請人欲聲請再審之上揭案件,即被告謝開麒所犯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之案件,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判決,經檢察 官全部上訴,復經高雄高分院撤銷改判始確定,此有被告謝 開麒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在卷可參, 則聲請人欲聲請再審之上揭案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 定,該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,應為高雄高分院。則依上揭說 明,本件以上開事由聲請閱覽卷證之管轄法院,亦當為高雄 高分院,是聲請人就被告謝開麒於廉政署人員詢問、偵查中 檢察官訊問時之錄音影光碟,誤向本院提出聲請,本院自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
附表:
編號 法院/案號 開庭日期(民國) 庭別 1 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 109年6月19日 準備程序 2 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 109年7月24日 審判程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