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1年度,71號
CTDM,111,簡附民,71,2022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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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
原 告 張文寶
被 告 唐峯發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111年度簡字第337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唐峯發被訴傷害案件,經原告張文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 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
法 官 廖華君
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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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