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1年度,486號
CTDM,111,簡,486,20220504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1年度簡字第4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景舜

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0年度偵字第1292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景舜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驗後淨重零點壹柒零公克),沒收銷燬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。
㈡自首:查被告於警員臨檢盤查時,主動坦承本件持有毒品犯 行,並配合警方接受調查等情,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 確(見警卷第4 頁),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 其犯罪前即自首並接受裁判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。
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 品犯罪之禁令,觸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,所為應予非 難,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尚見悔意,兼衡被告具高職 畢業之教育程度、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、無前科之品行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
三、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,經送鑑驗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含包裝袋1只,驗後淨重0.170公克) ,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0 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(見偵卷第31頁 ),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之。另用以包覆 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,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,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;又鑑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



項、第450 條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         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926號
                  
  被   告 張景舜 (年籍詳卷)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張景舜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,不得施用 及持有,竟仍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民國110年4 月初某日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住處,以小蜜蜂APP 向真實姓名、年籍均不詳之男子,以每包新臺幣1,000元之 代價購得甲基安非他命若干包而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,欲 供己施用。嗣於110年9月30日12時35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0號前,因行跡可疑而為警盤查,張景舜主動交付甲基 安非他命1包(毛重0.3公克,檢驗前淨重0.180公克、檢驗 後淨重0.170公克)予警查扣,始悉上情。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張景舜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,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



表、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及查獲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,並有甲 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,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本 件事證明確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(毛重0.3公克,檢 驗前淨重0.180公克、檢驗後淨重0.170公克),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黃淑妤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