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11年度,35號
CTDM,111,審附民,35,2022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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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
原 告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陸耀輝
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
王舜信律師
被 告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

被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謝慧燕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
被 告 鄭金
蔡佩璋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0年度審易字第762號)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
法 官 簡祥紋
法 官 馮君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怡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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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