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7號
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
原 告 陳麗青
黃意涵
上 1 人
法定代理人 黃炳華
被 告 盧蕙彣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2
8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本院民事庭審理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盧蕙彣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陳麗青及 黃意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部分,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;然原 告2人業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移送民事庭審理 ,此有本院民國111年5月3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案件 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參(見審交附民卷第39頁);是以,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503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
法 官 陳芸葶
法 官 許瑜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榮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