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3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(94年度執聲沒字第350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電子遊戲機「虎豹王二代」IC板壹塊、賭資新臺幣伍佰叁拾元,均沒收之。
理 由
一、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供犯罪所用、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,以屬於被告者為限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 偵字第五三0號被告陳右銘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,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,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「虎豹王二代 」IC板一塊,及賭資新臺幣五百三十元,係屬被告所有、 供犯罪所用之物,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
三、經核要無不合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