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1年度,333號
CTDM,111,審交易,333,2022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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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富益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3
485號),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
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富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陳富益於民國111年3月2日19時30分許,在臺南市歸仁區某 雜貨店飲用鹿茸酒後,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 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19時4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 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嗣於該日20時10分許,行經高 雄市○○區○○00號內門國小前為警攔查,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 ,並經警於該日20時17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.15毫克,始查悉上情。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陳富益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渠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 ,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,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合先敘明。
二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,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現場照片、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,堪信為真實。綜上,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上揭犯行 ,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



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㈡按累犯事實之有無,雖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,然係攸關刑罰 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,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 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。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時,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 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,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 險結果所當然,是法院不予調查,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,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(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公訴意 旨固記載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,於107年6月17日執行完畢等情,並請求本院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。惟檢察官未就被告構成 累犯之「累犯事實」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徵諸前述說明,應 認檢察官就此部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,本院自毋庸為相關之 調查及認定,更無從按累犯規定審酌是否加重被告之刑,併 予敘明。
 ㈢爰審酌被告在飲酒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1.15毫 克之情狀下,仍貿然駕車上路,顯然漠視法律規定且置往來 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、身體及財產安全於不顧,所為誠屬不 該;另考量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,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 險案件,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,於107年6月17日執行完畢一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受刑事處罰而 更謹慎其所為而再犯本案,應嚴予非難;惟考量被告始終坦 承犯行,且本件未肇事產生實害,兼衡其本次酒駕之交通工 具為自用小客車,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小康之家庭經 濟狀況、目前從事汽車修護工作、月薪新臺幣35,000元、需 扶養80歲中風父親及69歲脊椎開過刀之母親等一切情狀,爰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陳佳彬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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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