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易字,111年度,261號
CTDM,111,審交易,261,2022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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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忠明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
388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謝忠明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、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謝怡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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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