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1年度,137號
CTDM,111,單禁沒,137,2022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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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莊偉宏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08年度毒偵
字第57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1年度執聲字第331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個)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莊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 檢驗確含有毒品成分,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 之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。」、「查獲之 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」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再 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受刑人住所、沒收 物所在地,均在本院轄區,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。三、經查: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71號為緩起訴處分 ,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、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憑。又前開案件扣得被告施用所剩之毒品1包,經 警初步篩檢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 初步檢驗報告單及初步檢驗照片各1份(見警卷第23頁)存 卷可參,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,而屬違禁物。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,依前揭說明,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,難以析離且



無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40條第2項,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淑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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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