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0年度,340號
CTDM,110,附民,340,20220505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0年度附民字第340號
原 告 詹棋瑋
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
被 告 蔡旻衛


陳唯霆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0 年度金訴字第10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、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附帶 民事訴訟之對象,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,不 以刑事案被告為限,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亦包括在內 ,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自得對之一併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 號判決意旨參照 )。
二、經查,被告蔡旻衛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詹棋瑋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,其中被告蔡旻衛所涉刑事案件,業經本院以110 年 度金訴字第107 號判決有罪在案,而被告陳唯霆雖非上開刑 事案件中之被告,然原告主張:陳唯霆蔡旻衛詐欺其之共 同正犯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,揆諸前揭說明,陳唯霆自 屬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 原告對陳唯霆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屬有據。又本件民 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 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5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
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鄧思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