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0年度,319號
CTDM,110,附民,319,202205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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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0年度附民字第319號
原 告 張方綾
被 告 陳定泰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陳定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。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四、本件被告陳定泰被訴涉嫌對原告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,業經 本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,原告復未 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揆諸上 開說明,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,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 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法 官 徐右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周素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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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