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簡字第197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潘明煌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0年度偵字第62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潘明煌犯修正前侮辱公務員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140條第1項業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 正公布,並於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。修正前刑法第140條 第1項原規定: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或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;修正後同法第140條則規 定: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 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 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經比較修正前、後之規定,顯然修正後 刑法第140條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,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本件犯行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
(二)核被告所為,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 務員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。又被告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 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。
(三)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,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, 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參照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自毋庸依職權 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言語辱罵執行職務之 員警,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,其行為實應予非難;復 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,且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;兼衡被告之素行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考量前科紀錄表等一切情形,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七、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之法條:
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第1 項
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,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。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265號
被 告 潘明煌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潘明煌於民國110年4月30日11時17分許,騎乘車號000-0000 &0000; 號機車未戴安全帽,在高雄市燕巢區中西路及中西路7 1巷口
攔查,察覺其面有酒容,對話時口中散出酒味,乃欲對之實 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當警員沈政翰拿起酒測儀器準備對潘 明煌進行酒測時,潘明煌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,於同日 11時27分許,在上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合,對於執 行職務之警員沈政翰公然辱罵:「幹你娘挖哪ㄟ雖小遇到你 ,你娘操雞掰」(台語)等語,並致警員沈政翰名譽受損, 經警當場逮捕。
二、案經沈政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訊據被告潘明煌坦承有當場辱罵執行勤務之警員前揭言語, 且查,前開犯罪事實,業有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局燕巢分駐所警員沈政翰於110年4月3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與 警方密錄器錄音對話譯文、被告拒絕酒測之酒精濃度檢測單 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與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,經核被告 之用詞遣字是幹「你」娘挖哪ㄟ雖小遇到「你」,「你」娘 操雞掰,顯然是針對當時執行勤務之警員沈政翰,足見被告 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又 被告前揭對執行職務員警犯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及公然侮辱罪 嫌,均係基於不滿員警對其制單之單一目的犯之,顯難以切 割評價,依一般社會通念,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,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重以侮辱公務員罪嫌 處斷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鍾岳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