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9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石金財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
59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石金財公共危險案件,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 犯罪,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