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扣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行政),全字,111年度,12號
TYDA,111,全,12,2022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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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
111年度全字第12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
(即債權人)
代 表 人 陳世鋒


相 對 人 秉燁國際有限公司
(即債務人)
代 表 人 陳貞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壹佰零捌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二、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, 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伍拾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提存後,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三、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,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,得於處分書送達後,聲請法 院假扣押或假處分,並免提擔保。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 產保證者,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。」海關緝 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:「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,得聲 請假扣押。」,同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:「假扣押之聲請 ,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。」;另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:「假扣押裁定內,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 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」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委託翔鴻 報關行有限公司報運貨物進口,經查驗結果虛報貨物名稱及 數量及產地,涉及逃漏關稅、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,核 有過失。聲請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1款、第4款 、第44條、第45條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 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,以110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 ,處相對人罰鍰及追漏稅額,並以保證金抵繳後,尚餘新臺 幣(下同)548,108元未繳納,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。因相 對人未就上開罰鍰等欠款提供足額擔保,為防止其隱匿或移



轉財產以逃避執行,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規 定,請准免提供擔保,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548,108元範圍 內為假扣押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,已提出相關處分書、送 達證書、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,尚無不 合。是依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;但相對人如為聲請 人提供擔保金548,108元,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。
四、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、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527 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竣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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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秉燁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