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
原 告 陳王堅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陳王謙賠償新臺幣(下同)16,775,000元、被告陳富美賠償
16,775,000元、被告陳培國賠償16,775,000元、被告陳八龍賠償
16,775,000元、被告陳王琨賠償3,675,000元、被告陳政平賠償3
,675,000元、被告陳政恒賠償3,675,000元、被告陳泰昇賠償3,6
75,000元、被告陳王賓賠償2,450,000元、被告陳王村賠償2,450
,000元、被告陳王維賠償2,450,000元、被告陳王義賠償2,450,0
00元、被告陳秀芬賠償2,450,000元、被告陳瑞瑤賠償2,450,000
元、被告陳八龍還需賠償原告關於陳培乾所留遺產16,775,000元
及各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13,17
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
,486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以111
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,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仲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