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訴訟代理人 鄭志勇
被 告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吳甘州
被 告 吳易洋
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1年5月6日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肆萬肆仟零貳拾肆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15條約定 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30頁、第 38頁、第46頁)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二、次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被告 同意、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、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,不在此限。被告於 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,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同意 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至3、7款及第2項 定有明文。又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者,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同法第256條亦有明定 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「違約金」之計算期間及計算 方式,迭經變更,迄於民國111 年4 月11日民事補正狀所載 如附表所示,經核係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,且被告亦 為本案言詞辯論,揆諸前開說明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(下稱胖蜥蜴公司)於110 年9 月 2 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吳甘州、吳易洋,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(下同)112 萬元、448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,均 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0 年9 月7 日起至115 年9 月7 日止 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。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.825 %(目前共計2.67%)計收,遲延 履行時,並加付違約金(逾期在6 個月內,按上開利率10 %;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)。嗣兩造 於110 年11月16日簽立增補條款契約書,約定自110年10 月7 日起至111 年4 月7 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,期滿後 依原約定方式攤還本息。詎原告於110 年12月21日接獲財 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通知被告胖蜥蜴公司因授信 逾期而遭他行通報,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特別條款第2 條約定,已喪失期限利益,且被告胖蜥蜴公司僅繳款至11 1 年3 月6 日,即未再依約還款,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,被告胖蜥蜴公司尚欠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本金、利 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
(二)被告胖蜥蜴公司於110 年9 月14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 吳甘州、吳易洋,向原告借款88萬元、352 萬元並簽立放 借據,均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0 年9 月14日起至115 年9 月14日止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。利息按中華郵政股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.825 %(目前共計2.67%)計 收,遲延履行時,並加付違約金(逾期在6 個月內,按上 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) 。嗣兩造於110 年11月16日簽立增補條款契約書,約定自 110 年10月14日起至111 年4 月14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 ,期滿後依原約定方式攤還本息。詎原告於110 年12月21 日接獲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通知被告胖蜥蜴公 司因授信逾期而遭他行通報,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特別 條款第2 條約定,已喪失期限利益,且被告胖蜥蜴公司僅 繳款至111 年2 月13日,即未再依約還款,依約全部借款 視為到期,被告胖蜥蜴公司尚欠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之 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
(三)被告吳甘州、吳易洋為胖蜥蜴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對上開 債務自當負起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二、被告則以:不否認有借貸及積欠如原告所主張之金額,惟兩 造間約定違約金係為填補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債務之損害,而
被告係因嚴重流行性肺炎疫情影響,故認原告主張之違約金 過高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;如受不利判決,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、增 補條款契約書、約定書、期限利益喪失通知書、中華郵政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單筆貸放 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查詢單、保證書等件影本 附卷為憑(本院卷第115至182頁),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 ,互核相符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 條前段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 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,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 全部給付之請求。查被告胖蜥蜴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 未為清償,而被告吳甘州、吳易洋為其連帶保證人,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,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洵屬有據。
五、至被告雖另爭執兩造間約定之違約金過高,故請求本院應予 酌減至相當金額,惟:
(一)按「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。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,或不依適 當方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於債務人 不履行時,除違約金外,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,民法第25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 定性及懲罰性之分,其效力各自不同。前者以違約金作為 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 為目的,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,於債務不履行時, 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,並得請求履行債務,或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」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46號判決 意旨參照)。「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性質,應依 當事人之意思定之,倘當事人未約定,則視為以預定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為目的,此觀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 定自明」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參照)。 再按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,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,社會經濟狀況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,及債務人如能依
約履行時,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,而債務 人已為一部履行者,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 ,倘違約金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,尤應衡酌債 權人實際上所受之損害,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」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(二)經查,關於系爭借款之違約金約定係記載在放款借據第3 條第2項,而該約定條款既未特別記載該違約金係含懲罰 之性質,即應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,合先 敘明。再揆諸上開違約金約定之內容,係以逾期時間長短 而分別按借款利率之10%及20%加以計算。再查,本件兩造 間契約約定利率,與新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約定利率 之上限即週年利率16%相較,實有相當大之差距,更遑論 本件之違約金係以 約定利率之10%、20%計算,權衡一般 客觀事實及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,尚難謂有過高之情形, 亦無有失公平之虞。
(三)又被告雖稱因嚴重流行性肺炎疫情影響而有情事變更云云 ,惟就違約金之酌減,誠如前開判決意旨說明,法院所衡 量者應為社會經濟狀況及債權人實際之損害,而被告僅陳 明現時存有嚴重流行性肺炎疫情之情形,然未說明及舉證 債權人實際損害甚低、被告因此疫情而完全無法清償債務 之證據、與違約金過高之關聯性,則被告此部分之抗辯, 顯不足採。是被告請求酌減違約金,尚屬無據。六、末查,原告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故亦無斟酌被 告所為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部分之聲請,附此敘明。七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,應予准許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
附表
編號 原借金額(新臺幣) 尚欠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(年息)%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112萬元 1,102,530元 自111 年3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7 自111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448萬元 4,410,123元 自111 年3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7 自111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88萬元 866,274元 自111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7 自111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 352萬元 3,465,097元 自111 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7 自111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%,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1,000萬元 9,844,02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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