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846號
原 告 謝裕凱
被 告 肇鼎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平娥 (處所不詳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件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 同年4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 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,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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