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81號
原 告 王語涵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
吳定宇律師
被 告 陳益至
林詹梃
黃雅軍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益至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79,69
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45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