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232號
TYDV,111,補,232,2022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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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32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

被 告 徐培剛
徐○1
徐○2
徐○3
徐○4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培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徐培剛分割遺產,
應以徐培剛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。而被繼承人
徐張興妹之遺產(以下簡稱系爭遺產),其客觀價額為新台幣(下
同)10,877,153元,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
可按。又被繼承人徐張興妹之繼承人本為徐永熺、徐安媛、徐振
貴、徐惠媛徐國棟,惟徐永禧民國92年2月28日死亡,由被告
徐翌溢為代位繼承人;徐振貴於94年10月17日死亡,由被告徐培
剛、徐敏芳徐敏涵為代位繼承人,另徐安媛、徐國棟雖已死亡
然無代位繼承人。則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應為:徐惠
媛3分之1、徐翌溢3分之1、徐培剛徐敏芳徐敏涵分別為9分
之1。則被告徐培剛分割後可得之系爭遺產價額應為1,208,573元
(即10,877,153×1/9=1,208,57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應為1,208,5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79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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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