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225號
TYDV,111,補,225,2022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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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25號
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

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
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
康賢綜律師
被 告 江灃凡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灃凡(原名江政吉)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拆除占
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,並返還原告系爭土地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,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
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8,999元及58,308元,原告
主張占用面積分別為256.28平方公尺及6.27平方公尺,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10,360,255元【(38,999元×256.28平方公尺)+(58,30
8元×6.27公尺)=10,360,255元】,至聲明第2項屬附帶請求性質
,不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,256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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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