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簡抗字,111年度,10號
TYDV,111,簡抗,10,2022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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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簡抗字第10號
抗 告 人 陳文旺
相 對 人 劉奕灯
(詳如附表所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2
日本院中壢簡易庭所為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,前經本院中壢簡 易庭以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案件審理(下稱原審),嗣 原審以相對人劉國秋等28人無當事人能力為由,認訴訟要件 欠缺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(下稱原裁定),惟抗告人早分 別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、103年10月21日、104年6月16日、 104年11月13日即聲明承受訴訟、變更訴之聲明及追加被告 ;且原審於110年2月1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包括劉國秋等 28人之繼承人在內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事項,抗告人亦遵 期於110年5月28日補正;況本件縱仍有原裁定所稱訴訟要件 欠缺之情事,原審依法應先限期命抗告人補正,而非逕行駁 回抗告人之訴,是原裁定於法自有不合等語,並聲明:原裁 定廢棄。
二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,為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準此,原告起訴如以已死亡之 自然人為被告,因無從命補正,法院固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訟。惟原告於法院為駁回裁定前,倘已提出記載該被告死亡 之戶籍謄本,並表明等待法院命其補正,俾利向戶政機關查 明繼承人,而可認定已有變更以該被告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之 意思,因該變更後尚未明確表明當事人之訴訟要件欠缺,非 無從命補正,法院自不可再以變更前之被告已死亡,逕為駁 回起訴之裁定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供 參)。
三、經查:
 ㈠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之被告①劉國秋於101 年2 月22日歿、② 江劉隨妹於101 年3 月16日歿、③黃涂罔於100 年12月6 日 歿、④劉學升於100 年6 月24日歿、⑤劉成日於71年6 月15日 歿、⑥劉信於100 年1 月8 日歿、⑦劉阿西於7 年1月28日歿



、⑧劉成潘於73年3 月23日歿、⑨劉甘妹於95年4 月13日歿、 ⑩劉阿敏於17年10月21日歿、⑪劉阿貴於9 月12月13日歿、⑫ 劉裙妹於72年2 月4 日歿、⑬劉阿城於39年6 月11日歿、⑭劉 阿皇於39年6 月26日歿、⑮劉春進於50年2 月24日歿、⑯劉奕 標於100 年1 月7 日歿、⑰黃阿傑於55年8 月12日歿、⑱闗玉 娟於100 年8 月4 日歿、⑲林信孝於101 年4 月17日歿、⑳方 邱碧紅於101 年2 月11日、㉑劉奕雲於91年7 月12日歿、㉒劉 怜君於98年1 月1 日歿、㉓賴劉玉蘭於100 年4月26日歿、㉔ 劉學展於101 年5 月25日歿、㉕鄭阿欽於101 年1 月28日歿 、㉖羅劉五妹於101 年3 月10日歿、㉗朱劉滿妹於101 年2 月 22日歿、㉘林劉盡妹於99年5 月6 日歿,其等28人均於起訴 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是原告就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 ,屬訴訟要件之欠缺,且無從補正為由,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訴,此有原裁定附卷足稽。
 ㈡然查,就⑯劉奕標、⑱闗玉娟部分,抗告人業於101年11月15日 以陳報狀載明其已死亡,繼承人為何人且已列為被告(見10 1年度司壢簡調第635號卷二第1至3頁);就①劉國秋、②江劉 隨妹、③黃涂罔、④劉學升、⑤劉成日、⑥劉信、⑦劉阿西、⑧劉 成潘、⑩劉阿敏、⑪劉阿貴、⑫劉裙妹、⑭劉阿皇、⑮劉春進、⑰ 黃阿傑、⑲林信孝、⑳方邱碧紅、㉑劉奕雲、㉒劉怜君部分,抗 告人已於103年10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追加其繼承人 為被告(見102年度壢簡字第71號卷十四第4頁);就⑨劉甘 妹、⑬劉阿城、㉓賴劉玉蘭、㉔劉學展、㉕鄭阿欽、㉖羅劉五妹 、㉗朱劉滿妹、㉘林劉盡妹部分,抗告人亦於104年11月13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(見102年度壢簡 字第71號卷十四第142至143頁),足認抗告人於原裁定駁回 前已明確表示變更以各該被告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之意思,則 揆諸前揭說明,原審未予查明抗告人變更後之訴訟是否仍有 訴訟要件欠缺及其欠缺可否補正情事,逕以抗告人變更前之 被告已死亡,遽認此部分之訴欠缺當事人能力,無從命補正 ,而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,容有未洽。且當事人不適格 應以判決駁回。
四、原審訴訟程序既有上述之重大瑕疵,且影響當事人訴訟程序 利益甚鉅,抗告意旨就此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予以廢棄, 為有理由,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,並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 之處理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





法 官 林常智

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康馨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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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