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1年度,952號
TYDV,111,票,952,202205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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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票字第952號
聲 請 人 邱顯煥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明輝邱珮雯(原名:邱珮汶)裁定
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明輝邱珮雯(原名:邱珮汶 )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 ,亦未提出徐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,復未提出正確完整之本 票附表(附表應增列票號、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、利率、正 確總金額);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0  日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10 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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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