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1年度,1243號
TYDV,111,票,1243,202205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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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票字第1243號
聲 請 人 劉櫂玹永捷當舖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采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聲請人永捷當舖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劉櫂玹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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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