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監宣字第309號
聲 請 人 許秀
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蘇靜慧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,相對人因患有子 宮癌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,為此,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 64條以下之規定,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,併選定 聲請人許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、關係人吳湘翎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林口長庚醫院診 斷證明書、親屬系統表、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。三、經查,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1年5月2日死亡,有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參依首開規定,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 案程序終結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、第17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