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許小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號0樓 代 理
人 段思妤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、債權人及 其他關係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。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 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2條 定有明文。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。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 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,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 目的,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,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,苟債 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,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,法院亦得駁 回債務人之聲請,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 方式,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
附表:
一、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,其於更生程序中提出之更生方案 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予以認可。請 債務人說明何以前經更生方案認可後,卻為本件清算之聲請 ?聲請人有無依上開更生方案繼續履行?若無,前已履行之 期數為何?何以未繼續履行?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認可更生 方案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,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(如生病、薪資驟減、非自願性失業等)。二、陳報聲請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後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 現正繫屬法院之中?如有,其繫屬之法院、案號及承辦股別
為何?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?目前執行情況為何?是 否業已執行完畢?
三、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(如膳食、水電、交通、電話 、瓦斯、醫療、稅賦等支出),區分「個人必要支出」及「 扶養費」之項目及金額,補正說明「個人必要支出」部分有 無受同住家人、親友或其他人資助或分擔上開生活支出及其 確切金額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請提出自民國109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「所有」於金融機構及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或 歷史交易明細,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報,以免 有隱匿財產之虞,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 併為1筆「彙總登摺」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。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,請「逐項」說明該款項提供者 姓名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住址)及提供原因。
五、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:「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。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 親屬,不適用之。」,聲請人應具體證明其父親許忠木確有 若不由其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其扶養之客觀情事,若 不能證明者,將剔除扶養費用支出或認有浮報支出之情形。 另請提出受扶養人許忠木、林瑛芝自109年1月起迄今所有於 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)或歷史交易明細,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若有 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「彙總登摺」 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,並說明聲請人父親之其他 扶養義務人為何人,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,或有其他扶養義 務人,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,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
六、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、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?如有,其金額及期間 為何?請分項條列式列出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。七、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、投資性保單?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