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抗字第69號
抗 告 人 阮氏莊
視同抗告人 黎香伶
相 對 人 鄧昌彥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
日111年度司票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,而其判 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,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 力,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,被 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,對於被告各 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,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 規定(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參照),此依非 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,於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準用之。本件相 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與原審債務人黎香伶共同簽發如附表編 號1、2所示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提示後未獲付 款,爰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 定准許後,抗告人不服,提起抗告,形式上有利於黎香伶, 揆諸前開說明,黎香伶為抗告效力所及,而為視同抗告人, 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:相對人執有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共同簽發 或抗告人單獨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,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,爰提出系爭本票 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抗告意旨略以: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,抗告人與視同抗 告人僅取得新臺幣(下同)4萬5,000元,迄已清償3萬元; 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,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僅取得4萬8, 000元,迄已全部償還;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,抗告人僅 取得4萬5,000元,迄已全部償還;關於附表編號4所示本票 ,抗告人僅取得4萬5,000元,迄已全部償還;關於附表編號 5所示本票,抗告人僅取得4萬5,000元,迄已全部償還;關 於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,抗告人僅取得4萬8,000元,迄已全 部償還;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,抗告人僅取得3萬6,000
元,迄已清償8,000元。又抗告人嗣因無力清償,為免相對 人追債,根本不敢與相對人見面,則相對人如何為付款之提 示,況抗告人若未償還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本票金額,相 對人何以又取得抗告人簽發如附表編號6、7所示之本票,而 非請求抗告人還款,是抗告人確已償還前揭款項,惟相對人 仍以全部票載金額聲請許可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,爰依法提 起抗告,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四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非訟事 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 714號、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本票內記 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,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 提示,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,應負舉證之責而已(最高 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五、經查:
(一)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,經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等情,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,依其記載形式上觀察,已具 備本票的生效要件,而合乎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的要件。抗 告意旨所陳已清償云云,實無關本票裁定之要件,抗告人 倘因該等事實而有所請求,應另尋救濟,非可在本件非訟 程序爭執。
(二)抗告人另爭執相對人未為提示云云,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 應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,惟抗告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,又前債未清即再借後債的情形,到處都是,抗告人稱其 因無力清償,為免相對人追債,根本不敢與相對人見面, 則相對人如何為付款之提示云云,純屬臆測之詞,本院自 難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。原審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 有據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,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,應 一併確定其數額;前項費用之負擔,有相對人者,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 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,爰依上開 規定確定本件程序費用額1,000元(即抗告人繳納之抗告費 )由抗告人負擔如主文第2項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 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
附表:
編號 發票日(民國)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發票人 票據號碼 1 110年1月29日 無 5萬元 阮氏莊 黎香伶 CH432565 2 110年3月30日 無 6萬元 阮氏莊 黎香伶 TH366758 3 109年11月9日 110年1月9日 5萬元 阮氏莊 CH432328 4 109年12月14日 110年2月14日 5萬元 阮氏莊 CH432319 5 109年12月24日 無 5萬元 阮氏莊 SR579085 6 110年3月27日 無 6萬元 阮氏莊 TH366757 7 110年4月1日 無 4萬元 阮氏莊 TH3667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