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1年度,155號
TYDV,111,司聲,155,2022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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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聲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郭文德
相 對 人 郭文華
劉人鳳
劉家彰
卞費娜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郭文華、劉人鳳及劉家彰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,964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卞費娜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9,855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業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830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 比例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查,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 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9,709元,是依前揭確定 判決所示比例計算,相對人郭文華、劉人鳳及劉家彰應分別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4,964元【計算式 :39,709元×1/8=4,96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】,相對 人卞費娜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,855元【計 算式:39,709×1/2=19,855】,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0 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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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