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1年度,438號
TYDV,111,司繼,438,2022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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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繼字第438號
聲 請 人 王菁慧
李奇
李明樺
李憶
李明燕


被 繼承人 李皆逸(亡)

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皆逸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;非訟事件程序費用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聲請人負擔 ;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;對 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 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;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 法第21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王菁慧李奇穎、李憶萍、李明樺、 李明燕為被繼承人李皆逸之繼承人,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死亡,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,請求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王菁慧李奇穎、李憶萍、李明樺、李明 燕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因聲請人王菁慧李奇穎、李 憶萍、李明樺、李明燕未繳納聲請費,且未於聲請狀簽名, 無從得知是否有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之意思表示,經本院分別 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與111年4月26日發函通知命其於收受通 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,前開補正通知已分別於111年2月21日 與111年4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等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 惟聲請人等迄今仍逾期未補正。是以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 聲請人王菁慧李奇穎、李憶萍、李明樺、李明燕陳報遺產 清冊之聲請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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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