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43號
聲 請 人 劉櫂玹即永捷當舖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采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本 院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 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