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35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具 保 人 洪世偉
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
保證金(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具保人洪世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甲○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,由具保人洪世 偉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 。茲受刑人逃匿,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 ,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。二、本件聲請,經審核卷證資料,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