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276號
聲 請 人 宋大衛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李雯、連麗珠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、內載金 額新臺幣15,000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一件,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聲請人非受款人,其受款人欄刪除未蓋章,聲請人 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