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 請 人 邱聰明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票據為遺失亦或遭侵占。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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