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89號
TYDV,111,司催,89,2022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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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
聲 請 人 邱聰明
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票據為遺失亦或遭侵占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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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