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87號
TYDV,111,司催,87,202205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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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87號
聲 請 人 吳雨涵(即吳維清之繼承人)

聲 請 人 吳睿浤(即吳維清之繼承人)

兼上列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綵倢(即吳維清之繼承人)


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         
股票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2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3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4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5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6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7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8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 1 1000 009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 0 1 242
         
附記: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,法 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,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。
   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,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。




   (註三)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,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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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