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74號
TYDV,111,司催,74,2022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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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
聲 請 人 李岳倫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正確之權利釋明文件(台端所提函文
顯示台端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非長榮航空股份
有限公司)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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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