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761號
TYDV,111,司促,5761,2022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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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
債 務 人 謝茉溱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萬壹仟肆佰貳拾陸
元,及其中陸萬零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,延
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捌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;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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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