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
債 務 人 黃敏誠
黃合慎
黃美慧
黃月桂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佰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