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522號
TYDV,111,司促,5522,2022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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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
債 權 人 吳彩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李銘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)。
三、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再計利息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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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