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
債 權 人 瑞菖清景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謝佳諭
債 務 人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二、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。
三、查報債務人於台端社區之地址及是否仍於該址營業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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