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206號
TYDV,111,司促,5206,2022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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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
債 權 人 京王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旭丞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棨煒(即李藝華之繼承人)曾妤葳(即
李藝華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除戶謄本。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三、請向被繼承人李藝華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
無拋棄或限定繼承,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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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