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191號
TYDV,111,司促,5191,2022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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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債 務 人 楊軒語(原名:楊碧榮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參仟柒佰玖拾伍
元,及其中新臺幣(下同)參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
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仟零貳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
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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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