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臻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二、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