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
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
債 權 人 周紋如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沅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之相關
釋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提出足資識別債務人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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