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債權人現任法定代理人,並補正簽章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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