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4704號
TYDV,111,司促,4704,2022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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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詠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登記資料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張詠鈞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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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