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詠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登記資料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張詠鈞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