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4680號
TYDV,111,司促,4680,2022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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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港口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蕭清秀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貴妹、張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張珊最新戶籍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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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