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債 權 人 花蓮縣港口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蕭清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貴妹、張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債權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。二、提出債務人張珊最新戶籍謄本。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