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
債 權 人 陳秀明
債 務 人 梁葉寶莉
趙伯甡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梁葉寶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元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
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趙伯甡全體
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
於111年4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
,於法不合,其聲請對債務人趙伯甡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