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偉倫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吳浩 志特別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、提出債務人 吳浩志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4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於111年5月9日具 狀補正,仍未提出債務人吳浩志之特別代理人同意簽立契約 之釋明文件,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