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
債 權 人 涵碧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相穎
債 務 人 曾棨煒(即李藝華之繼承人)
曾妤葳(即李藝華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藝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,及自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